欢迎来到株洲鸿欣达包装有限公司! 联系我们加入收藏  |设为首页  |

出口/国内木制包装研究和生产

托起顾客的希望,盘活产品的质量

24小时咨询热线
13387331020

行业资讯

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9-09-21 浏览量: 来源: 本站 作者: 本站

(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  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)

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海关责令整改,整改期间暂停标识加施资格。

(一)热处理/熏蒸处理设施、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;

(二)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、剂量、时间等技术指标的;

(三)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,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;

(四)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;

(五)木质包装除害处理、销售等情况不清的;

(六)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,质量记录不健全的;

(七)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的;

(八)其他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。

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,并予以公布。

(一)因第十三条的原因,在国外遭除害处理、销毁或者退货的;

(二)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;

(三)倒卖、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

(四)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;

(五)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。

分享到:

更多公司详情
可扫描二维码

二维码